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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自行车背后的随机性不公,该如何消除?

发布日期:2024-08-11 18:44    点击次数:59

5月7日傍晚,天津市南开区崔克自行车旗舰店门口,一位男子停放自行车时,碰倒一辆崔克P1幻彩虹定制涂装自行车,造成损坏。

倒地的这辆车,价格近13万元,超过了很多轿车的价格。车主与对方就维修问题协商不成,目前已委托律师走诉讼程序。

4月份,温州也发生了一桩类似的事。一辆自行车倚靠着放在路边,一位骑友不慎碰倒了。这辆车也很贵,总价约5万。这辆车多个零部件受损,品牌经销商出具的维修报价单显示,更换总费用达3.8万余元,车主全额索赔。

去年5月,一位13岁的少年和父亲在上海浦东滨江的骑行道骑车,与对向行驶来的隋先生会车时,两车车头相撞。撞击并不严重,但造成这辆自行车后轮开裂。隋先生的车,价值达到了十几万,车损价值自然很高。

一审法院判决,酌定少年逆向行驶,承担60%责任。二审法院则认为,逆行违反一般通行规则应承担全部责任,由于隋先生自愿承担20%责任,由少年家长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少年家长赔偿隋先生2.8万余元。

对于这些判决,网友有一些争论。比如,这类品牌单车没有脚撑,只能倚靠放置。更为重要的是,车子放在公共道路旁边,且车轮部分突出,影响到了公众出行,很容易被人绊倒,所以,车主对于单车的存放存在显著过失。上海的这个案例,网友则认为,隋先生存在明显过失,灯光亮眼、车速过快。

但其实,是否逆行、是否灯光过亮,都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是,车的价格。

公路自行车作为原本在公路上高速骑行的运动工具,骑到了人流密集、车况复杂的城市中心道路,能否还被视为普通的自行车?

十年前,2013年12月,广西的一位个体司机,在超车时擦剐了一辆劳斯莱斯幻影,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劳斯莱斯的车主将这个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37万余元。广西桂林雁山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按全部保额20万元赔偿原告,剩余105万元,由司机负责赔偿,司机挂靠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时的舆论基本上都是支持这个判决的,理由就是豪车缴纳了更多的税。比如,劳斯莱斯幻影加长版,仅购置税一项就要缴纳约70万元。既然交了税,那么在公共道路上,富人的奢侈品应该被一视同仁地保护,犯了错就应该承担责任。

当时,我曾撰文质疑这样的判决。

某种程度上,豪车昂贵的维修费用,只是豪车高昂的售价的一种延伸。豪车的价格,除了通常车辆的研发制造成本之外,还有很大一部分用于塑造品牌价值,声誉、定位、形象,比如只换不修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种彰显格调、档次的做法。

所以,作为一种商品,豪车不仅具有交通功能,也有奢侈品的功能,这也就是说,豪车的价格中,不但包含了其作为正常交通工具的价值,也包含了其作为奢侈品的价值。

道路是一个很特殊的地方。在道路上面,人需要去应对本来并不适宜人的生理特征的速度,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人在道路上必然会犯错。在现实生活中,交通保险可以分担跟车距离过近,处置不当等行为的后果,也能分担违反交通法规的违法行为的后果,但却不会分担刑事犯罪,酒后驾驶等行为的后果。这是因为前两者,从整体上看是不可避免的。

既然完全杜绝是不可能的,犯错是必然的,所以,道路交通法规潜在的经济目标,并不是杜绝事故,而是在可接受的代价下,维持交通的正常运行。

所以,道路交通法规、保险,实际上,都有一个潜在默认的交通工具的合理价格。

显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潜在默认的这个价格水平,远低于豪车的价格。很多人欲哭无泪、倾家荡产的案例,实际上是把豪车作为奢侈品的一部分价值,当作了正常的交通工具价值进行保护。这个情况实际上已经超出了交规的法理来源,在交规的“预期”之外。

道路上的豪车,其实有两个作用,一是交通工具作用,二是展示奢侈作用。后者,也即超出一般交通工具价值的部分,应该采取另外的制度安排来处理。

如果说豪车交了更多的税,那么,按照“谁收钱,谁负责”的原则,既然政府收了豪车更多的税,那么,就应该为豪车车主展示奢侈的安全性负责,肇事司机只该承担合理的交通工具价值部分。

十年前,我在腾讯大家提出这样的观点,大多数人反对我的观念,认为我是仇富。十年过去,中国的舆论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判断这类案件,法学界有一个普遍的原则。

“汉德公式(The Hand Formula)”由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庭著名法官勒·汉德在1942年美利坚合众国诉卡洛尔公司(以下简称卡洛尔案)一案中正式提出,法学界也常称之为“风险-效益”公式。

卡洛尔案描述的是驳船因拴系不牢,船工连续21小时不在船上值守,驳船在脱锚后并未被及时发现进而撞上码头中其他油船造成损害的情形,案件的关键是判断驳船船主是否应当基于过失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汉德法官提出了一个公式。事故导致的损害为P,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为L,避免该事故采取的预防措施而产生的成本为B。

如果预防的成本小于前两项的乘积:BPL,他将不需要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1960年,科斯发表著名的《社会成本问题》,让法学教授们的视角,开始从单纯的道德转向法律的效率层面。此后,耶鲁法学院院长卡拉布雷西的规则理论,汉德法官的汉德公式,波斯纳的侵权经济分析理论等,共同形成了侵权法的经济学理论。

这个理论体系中,最著名的一条就是:谁避免意外的成本更低,谁的责任就更大。

根据这个原则,在很多小孩溺水案件中,如果鱼塘主没有尽到合理的警示、防范义务,小孩进鱼塘游泳溺水死亡,法院会判决鱼塘主承担次要责任。因为鱼塘主更容易预见事故,而一个鱼塘主采取措施的成本,远小于无数个家长随时盯牢孩子的成本。

同样的,豪车车主了解的信息更多,对事故后果的预计比一般人更清楚,另一方面,对大众而言的“撞豪车”小概率事件,对豪车车主而言,却是大概率的,所以,豪车车主应该具有合理预见的义务。

实际上,还有更深刻的问题。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因需要治疗休养不能工作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被称作“误工费”。在人身损害案件中,这笔费用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的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工资,而不存在上限的问题。

一个人年薪千万,在马路上散步被自行车撞骨折,卧床1个月,撞人的人承担误工费。这误工费一天就是2.7万,一个月就是82万,对很多家庭来说,就是倾家荡产。

一些人展示奢侈,没有保护好自己的财务,甚至仅仅因为自己收入很高,另一些人,就会因为小错,而陷入巨大的风险之中。

比如天津的例子,就在自行车行门口,放置13万的自行车,结果就有人撞到了。有人会带着13万的手表和人打篮球吗?但13万的车,就这么随意在门口。

一个人当然可以穿易坏的衣服,也可以穿很贵的衣服,当然也可以穿自己喜欢的衣服进地铁,这都是合理的。但一个人穿着价值50万的、易坏的衣服,去挤地铁的话,衣服大概率会挤坏,这就近乎于碰瓷。

一个殷实的、有着百万资产的小康家庭,仅仅因为前轮爆胎,侧面擦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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